(2017)黑81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连凤与徐凤霞、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凤,徐凤霞,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633号原告刘连凤,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徐凤霞,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徐勇,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客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原告刘连凤诉被告徐凤霞、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连凤、被告徐凤霞、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连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67万元,继续支付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被告徐凤霞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生意周转。由被告徐勇进行连带担保。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被告徐凤霞、徐勇承认原告刘连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请求支付利息的数额应为183452.06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12日500000元×24%÷365天×558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连凤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83452.06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合计683452.06元,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徐勇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凤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5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被告徐凤霞、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陂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申请执行期书记员 孟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