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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7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生福与马买亥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福,马买亥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96号原告:马生福,甘肃康乐县人。被告:马买亥木,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马生福诉被告马买亥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马生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生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马生福负担。审 判 长 同友多吉审 判 员 次仁曲珍助理审判员 次仁央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平措顿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