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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南、何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海南,何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2690号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铁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南,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被告:何颜东,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南、何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南、何颜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王海南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前,如被告逾期未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2015年4月20日,原告又与被告王海南签订还款协议,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额为50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王海南字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还款,每季度还款50000元,至2015年12月总计还款150000元,余欠款350000元在2016年还清,被告王海南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届满未偿还,应按预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被告何颜东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海南仅在2015年9月23日偿还了19700元,余款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海南、何颜东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0300元,支付违约金144090;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南未作答辩。被告何颜东辩称,被告何颜东家庭经济拮据,没有工作。被告何颜东原是被告王海南单位的员工,当时是在被告王海南的威胁并欺骗的情况下才为其提供担保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王海南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单位借款500000元,约定2013年4月10日前还清,如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王海南未清偿此款,双方又达成一份还款协议,预定,被告王海南自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还款。每季度还款50000元,至2015年12月总计还款150000元,余欠款350000元在2016年还清。如被告王海南在上述约定期限届满未偿还,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同月23日,被告何颜东在该协议的担保人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海南只在2015年9月23日清偿借款本金19700元,余款480300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海南未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何颜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南追偿。被告何颜东辩称其是在被告王海南的欺骗、胁迫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但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300元;二、被告王海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厦工装载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44090元;三、被告何颜东对王海南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何颜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4元,由被告王海南负担,被告何颜东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利人民陪审员  姚文庆人民陪审员  蔺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