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吴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吴某某,李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某某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某某洁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李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某某洁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5623.0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