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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雨,周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209号原告:张春雨,1975年9月17日,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周立国。原告张春雨与被告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张春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春雨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春雨负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