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雨,周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209号原告:张春雨,1975年9月17日,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周立国。原告张春雨与被告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张春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春雨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春雨负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