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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杨惠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杨惠间,钟灿联,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李北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唐德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铭,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间,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广东宝慧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燕,广东宝慧师事务所实习律��。原审被告:钟灿联,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炼辉。原审被告:李北贵,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李伟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惠间以及原审被告钟灿联、佛山市阳晖客运有限公司、李北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其与杨惠间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