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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书芹与季荣军、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芹,季荣军,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28号原告王书芹,女,1975年1月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新区。被告季荣军,男,1971年1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张洁,女,1975年9月8日生。原告王苏芹与被告季荣军、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王苏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苏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王苏芹负担。审判员  曹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