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美霖与肖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霖,肖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602民初349号之一原告吴美霖,女,汉族,现住东胜区纺织街被告肖洋,,男,汉族,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霖诉被告肖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限原告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时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补交案件受理,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