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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美霖与肖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霖,肖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602民初349号之一原告吴美霖,女,汉族,现住东胜区纺织街被告肖洋,,男,汉族,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霖诉被告肖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限原告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时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补交案件受理,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