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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兰其锋。被执行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夏文年。申请人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8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申请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保底租金人民币1,875,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恢复卫生间费用400,000元、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74,380元。因被申请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85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54号裁决第二、三、四、五、七项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谷小娟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