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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9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翟春新、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新,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翟春新,被执行人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存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可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作出裁定后,又提起异议之诉,该诉讼正在审理之中。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