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春燕与程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燕,程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684号原告:梁春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立星,广西南密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程革生,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梁春燕诉被告程革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梁春燕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程革生已履行支付债务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春燕负担。审 判 员 李崇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金玲书 记 员 何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