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煤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平顶山煤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渠清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煤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煤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903926元(含货款880000元、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113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