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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锁才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泽源服务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锁才,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泽源服务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368号原告:郭锁才,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红。被告:阳泉煤业(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宏福。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泽源服务分公司。原告郭锁才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泽源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锁才申请的撤诉理由��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锁才负担。审判员  周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