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01号原告龙某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斌,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某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高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汉忠附本裁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