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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10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程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程雪平,潍坊三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0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城区东风西街629号。被执行人:程雪平,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坊子区。被执行人:潍坊三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33号甲。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程雪平、潍坊三嘉投资担保有限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委托潍坊华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程雪平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100号内13号楼3-401房产一套。2017年5月3日,买受人刘儒新(身份证号:)以11677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100号内13号楼3-401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儒新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儒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儒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粤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