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利兵与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兵,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利兵,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兴县人。被执行人: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燕山路336号。法定代表人:李曾臣,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利兵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中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