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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志栋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栋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835号被拘留人:胡志栋公民身份号码:×××0412本院在执行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与胡志栋(2017)浙1123执8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志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