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如义、盛美英、刘书彤与郭富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义,盛美英,刘书彤,郭富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7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如义,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盛美英,女,1961年01月0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书彤,男,2007年05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富豪,男,1989年02月15日出生。 刘如义、盛美英、刘书彤与郭富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刑初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富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富豪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1125.6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