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国军与亮亮、巴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军,亮亮,巴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775号原告:国军,男,198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亮亮,男,32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巴拉,男,26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国军诉被告巴拉、亮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军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证据不足,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军负担。审判员 那申乌日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金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