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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月英解除李蕾蕾的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英,李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赵月英,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蕾蕾,男,1987年06月02日出生,陕西人,现住乌海市。申请执行人赵月英与被执行人李蕾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0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蕾蕾在交通银行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蕾蕾在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