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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关建成与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成,王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11号原告:关建成,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春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告关建成诉被告王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关建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关建成的起诉。撤诉原因:证据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建成撤回对被告王春国的起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也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