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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与邬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邬继鹏,徐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王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宇,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邬继鹏,男,1981年8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徐凤霞,女,1981年4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与邬继鹏、徐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