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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卫东与被申请执行人田成军、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卫东,田成军,谢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姜卫东,男,1969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田成军,男,1969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谢文华,女,1969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姜卫东与田成军、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田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11740.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划被执行人谢文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86697.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