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卫东与被申请执行人田成军、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卫东,田成军,谢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姜卫东,男,1969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田成军,男,1969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谢文华,女,1969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姜卫东与田成军、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田成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11740.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划被执行人谢文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86697.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