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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委赔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兴海、鲁甸县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海,鲁甸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云06委赔5号赔偿请求人马兴海,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赔偿义务机关鲁甸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马永祥,院长。马兴海于2017年5月8日因二审无罪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马兴海于1983年9月8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以(83)刑诉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马兴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84年1月11日作出(1983)刑上字第12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马兴海无罪。故马兴海的赔偿事项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马兴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