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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与郑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郑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976号原告: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吴厝工业区88号1座4层。法定代表人:柯玲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施敏,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原告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福州科隆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倩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