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苑满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苑满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主要负责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满娟,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苑满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进行的车损评估,且勘察实车等环节未通知上诉人到场,不能证实其车辆损失,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代理审判员 周子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