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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川执字第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孙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孙宏伟,尚玉玲,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维生,行长。被执行人:孙宏伟,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尚玉玲,女,1981年9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新世纪步行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祝寿,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孙宏伟、尚玉玲、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