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朱运勤、傅建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勤,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朱运勤,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傅建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黄志峰,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荆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朱运勤与被执行人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8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共同连带偿付申请执行人朱运勤退伙股份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朱运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荆成银行存款263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傅建顺的房产,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傅建顺、黄志峰、刘荆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5462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