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学农、王凤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学农,王凤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26民督61号申请人吴学农,男,1969年11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个体户,住望谟县,现住望谟县。被申请人王凤莲,女,1986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申请人吴学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王凤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人100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凤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申请人吴学农借款10000.00元,还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16.66元,共计:10016.6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