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572杨瑞与哈尔滨福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哈尔滨福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572号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哈尔滨福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高层12层1208-4号。法定代表人:臧顺利。原告杨瑞与被告哈尔滨福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杨瑞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