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玉珍、陈帮林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珍,陈帮林,陈建玲,陈志玲,郑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女,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陈帮林,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建玲,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志玲,女,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远双,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阳朔县。请执行人杨玉珍、陈帮林、陈建玲、陈志玲与被执行人郑远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远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远双于2017年3月28日将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