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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爱英、郭连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英,郭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郭爱英,女,汉族,195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郭连庆,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牟县。郭爱英诉郭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连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爱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连庆名下银行存款15032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