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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董丙柱与董帅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丙柱,董帅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45号原告:董丙柱,男,194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董帅峰,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董丙柱与被告董帅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董丙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丙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丙柱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