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小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小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晓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小晖,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6)津0101民初5483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小晖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陈小晖的银行存款2418.62元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树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