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龙少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少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少飞,男,1995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少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龙少飞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铺尾路的“×”网吧内,趁网吧管理员熟睡之机,利用挂在收银台上的钥匙,盗走吧台抽屉内的“红七匹狼”牌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450元),并逃离现场。2、2017年2月4日6时许,被告人龙少飞以同样的方法在上述网吧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3.2017年2月7日5时许,被告人龙少飞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在上述网吧内盗走现金约人民币1400元、“芙蓉王”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少飞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盗的四包“芙蓉王”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75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指认监控截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少飞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龙少飞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龙少飞追缴尚未退出的“红七匹狼”牌香烟三条、“芙蓉王”牌香烟四包以及现金人民币425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