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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忠兴、罗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忠兴,罗缨,宜春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丁忠兴,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万载县,申请执行人罗缨,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宜春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温泉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096018X。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5549号民事平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春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丁忠兴、罗缨支付房屋租金16265元及违约金357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99.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春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190.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