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曲大军与黄甫才、唐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大军,黄甫才,唐晓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662号原告:曲大军,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曲凤芹(系曲大军的姐姐),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黄甫才,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唐晓岩,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曲大军与被告黄甫才、唐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大军的委托代理人曲凤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甫才、唐晓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甫才、唐晓岩立即共同偿还借款138557.36元及利息(以138557.36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黄甫才、唐晓岩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甫才与唐晓岩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6日,黄甫才、唐晓岩与曲大军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黄甫才、唐晓岩在曲大军处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月息1分,债务人自愿将工资卡交给债权人,每月利息2000元从债务人工资卡中支取,债权人有权将每月工资卡余额全部取出予以保管,到期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有权用上述工资款抵偿借款,只要债务人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协议签订后,曲大军于2016年4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汇入唐晓岩的账户内,黄甫才、唐晓岩于当日向曲大军出具了收条,并将两人的工资卡交给曲大军保管。截至2017年2月5日借款到期前,曲大军共在黄甫才、唐晓岩工资卡中提取81442.64元。借款到期后,黄甫才、唐晓岩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黄甫才、唐晓岩未到庭,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甫才与唐晓岩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6日,黄甫才、唐晓岩与曲大军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黄甫才、唐晓岩在曲大军处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月息1分,债务人自愿将工资卡交给债权人,每月利息2000元从债务人工资卡中支取,债权人有权将每月工资卡余额全部取出予以保管,到期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有权用上述工资款抵偿借款,只要债务人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协议签订后,曲大军于2016年4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汇入唐晓岩的账户内,黄甫才、唐晓岩于当日向曲大军出具了收条,并将两人的工资卡交给曲大军保管。截至2017年2月5日借款到期前,曲大军共在黄甫才、唐晓岩工资卡中提取81442.64元。借款到期后,黄甫才、唐晓岩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黄甫才、唐晓岩向曲大军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协议及收条的事实,应认定曲大军与黄甫才、唐晓岩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黄甫才、唐晓岩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借据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应按照月息1分计算,逾期利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月息2分计算。曲大军于借款到期前共在黄甫才、唐晓岩工资卡中提取的81442.64元,其中20000元应视为借款期间的利息,剩61442.64元,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黄甫才、唐晓岩还应共同偿还曲大军借款本金138557.36元(200000元-61442.64元)及逾期利息(以138557.36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甫才、唐晓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曲大军借款本金138557.36元及逾期利息(以138557.36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曲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6元,由被告黄甫才、唐晓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