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辉太、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辉太,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辉太,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平潭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辉太因与被上诉人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辉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被上诉人曾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情况未查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907元,退还上诉人郑辉太。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