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福英、李松林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福英,李松林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福英,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松林,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照(李松林姐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花(李松林母亲),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西福英因与被申请人李松林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4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福英申请再审称,1.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袁秀花早在2013年就知道房产被查封,其不申请对执行笔录上签名做笔迹鉴定,说明该签名就是其本人所签,其所称对查封房产不知情不是事实。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只有袁秀花的收条和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所提交的两份购房合同互相矛盾,显然被申请人陈述已支付房款,房屋买卖是虚假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完全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已在一审法院首次查封期满后办理过户在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已成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享有足以排除再次查封强制执行该房产的民事权益,二审改判一审判决结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福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