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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执3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谷必松、王德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必松,王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8执3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谷必松,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德龙,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必松与被执行人王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王德龙所有的皖B×××××号小型汽车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德龙的皖B×××××号小型汽车作价6848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谷必松抵偿本案全部债务。皖B×××××号小型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谷必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谷必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戴 斌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渊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