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大应与郭花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应,郭花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孙大应,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郭花焦,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受理孙大应申请执行郭花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郭花焦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大应赔偿款24000元(已当场履行)。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