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钟国生与林俊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生,林俊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51号原告钟国生。被告林俊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由原告钟国生预交,此款由原告钟国生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