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隋红丽与靳生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红丽,靳生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隋红丽。被执行人靳生承。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0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