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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君与葛宝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葛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杨君,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缘园4排3号。被执行人:葛宝永,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凌云二街19L1-4。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君与被执行人葛宝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0.6万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股权,向大连市房产部门查询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在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6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