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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又祥,姜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11号申请人:朱又祥,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文刚、陈诗琪,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云华,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武汉东湖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朱又祥与被申请人姜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朱又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云华名下合计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案外人蒋鹏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又祥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又祥名下合计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查封案外人蒋鹏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丰收村特1号城南新居12栋3单元2层3-201房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万文沙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