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少辉与孔彦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辉,孔彦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457号原告:黄少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被告:孔彦岭,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辉诉被告孔彦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黄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