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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吉利与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利,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584号原告:朱吉利,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朱吉利与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吉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到加庭参加诉讼,被告日鑫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吉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日鑫公司给付朱吉利2013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共计3089.60元。事实与理由:朱吉利于2013年的1月、2月、3月在日鑫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此期间日鑫公司拖欠朱吉利3个月的工资3089.60元没有给付,朱吉利多次索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日鑫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日鑫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朱吉利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吉利于2013年1月、2月、3月份在日鑫公司上班,日鑫公司共拖欠其工资3089.60元。朱吉利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日鑫公司未向朱吉利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朱吉利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日鑫公司应给付朱吉利工资308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朱吉利工资308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 佩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