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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玉强与河北省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强,河北省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647号原告:段玉强,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告:河北省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石坊路29号。原告段玉强与被告河北省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段玉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段玉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段玉强负担。审判员  郭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