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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曹淼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涛,曹淼,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尹涛,男,1979年2月出生。申请执行人曹淼,女,1980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71年11月出生。尹涛、曹淼与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4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尹涛、曹淼借款215,000元;二、驳回原告尹涛、曹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尹涛、曹淼负担105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文斌负担4,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尹涛、曹淼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尹涛、曹淼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文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涛、曹淼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