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曾万玉、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万玉,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36号申请人:曾万玉,女,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82号。法定代表人赵中伟,经理。申请人曾万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唐鸣自愿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万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万玉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霞 来源:百度“”